别人帮忙代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丁某与其同乡小李一起来深圳找工作,找了近两个月,都没找到合适满意的工作,好不容易有一个工厂要他们了,在办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当天,丁某刚好患重感冒发高烧在住处休息。小李见同乡昏睡不醒,一个人急急忙忙赶到该工厂扫到,在自己签订合同时也顺便好心帮丁某代签了劳动合同。第二天,丁某病好后就到工厂正常下班了,一个月后发工资时,丁某发现领到的工资比录用时所承诺的报酬少了近500元,丁某随即向厂方提出异议,该厂主管说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你老乡已代替你签了字,合同一经订立,具有法律效力。丁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那么,你认为这份劳动合同有效吗?
案例解析:
这个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如下:
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一规定表明,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由于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因此,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本案中,小李代丁某与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属无效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所谓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所谓自愿,是指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愿。由于本案中该厂与丁某所签订劳动合同是小李代签的根本不能代表丁某的心愿,不存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问题。因此,这份劳动合同的订立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原则。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员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同时生病了,可以辞退吗?
黄先生是深圳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两个月后,就患了重感冒,发烧38度,黄先生感觉刚上班就请假不太好,就带病工作,结果转成肺炎住进了医院。此时,该公司在对黄先生的工作考察中发现其并不具备招工时所要求的技能条件。为此,公司人事部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书面通知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他开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忿忿不平的黄先生遂向劳动仲裁处提出申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并恢复劳动关系以及享受医疗期待遇。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公司根据事实认定黄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黄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根据如下:
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但是,《劳动法》第29条所规定“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有特定的对象。该对象就是《劳动法》第26条和27条的情形,因此,限制性规定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属特别规定,其发生条件是特定的,即“试用期”和“不符合录用条件”,只要符合这二个条件的,则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同时,“试用期”的规定不属《劳动法》第26条和27条的情形。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30条明文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根据事实认定黄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该公司解除与黄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员工因上班时间网购被开除,合理吗?
某公司员工钱某前几天被公司开除了,理由是公司认为其违反公司规定(公司之前推出禁双十一逛无关网站的通知),于今年双11期间在上班时间逛某电商网站购手机被公司依据制度开除了。但钱某不服,对此有异议,认为自己只是在电信网厅充话费而已,并没有购物。向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其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收回开除决定,要不就得赔偿自己经济补偿金。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钱某就这样被开除也未免太不近人情了,该公司处罚过严了,做法也过于草率。
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对于违反公司纪律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强行辞退,一般要求严重违纪才能采取这样的极端行为。而这位赵姓员工,虽然违反公司规定,但是看上去他的网购行为并没有严重影响工作或者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而且从公司说法来看,违规行为只出现了一次。而且员工自己本身对公司的说法有异议,得给员工应有的辩解权利,即违规事实究竟如何,不能只看公司的一面之辞。因此,钱某的仲裁请求应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