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我,我会这样思考:
1、首先要判断是否为恶意的请假,如果经调查确实为三期员工,也确实需要休养,根据公司的休息休假制度以及劳动法的具体规定。按病假(基本工资的80%)工资确定发放标准;而且要标注出请假时间的起止点要以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为依据;(病假时间按法规执行,超过时效只发最低生活费)
2、其次需要事先与当事人沟通,根据休假的起止时间,事先明确通知如果到期不能及时出具证明要按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同时也需要和当事人沟通,是否接受另行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交接的问题。提前沟通如果长期请假,因岗位工作需要完成,待重新返岗时,公司原岗位不予保留,并落实在书面上。
3、另外,劳动合同法虽然对三期员工提出保护,但如果三期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然会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一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这点同时也可以提醒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我们的三期员工。不是三期员工就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