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样的员工,我是这样思考的:
第一,确定是否是三期员工?合同是否已经生效?现下,由于劳动合同法的政策倾向,偏向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造成很多女性会利用合同法的倾向政策,与企业发生这种纠纷,让我们人力资源从业者苦不堪言。
第二,尽快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防后患。可以在招聘录用制度上说明,公司不可以辞退三期员工,但招聘时,可以对岗位录用条件上注明,此岗位不招聘三期员工,如果违反录用制度,属欺骗公司行为,在试用期内正常解除。如果此员工是恶意性行为,可以考虑在规章制度上追加条款,并要让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作用。
第三,人力资源管理者在人员招聘上,应吸取教训,一定要有入职体检证明。并不断完善员工录用制度,对入职员工一定要做员工入职培训,并确认签字。有理、有据,公平、合法、有效,规避用工风险,减少不必要的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