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月30日打卡总结】信息(1)公司概况:
作者 瑶飞
2014-05-30 16:02
365
我们是深圳的一家外贸公司,200人左右的规模。公司有一位外地的女同事,是去年11月入职的,在今年2月放完年假后没有按时报到,联系公司说怀孕了,孕期反应大,还不确定是回来上班还是辞职养胎,需要请几天假,并口头约定2月底前不回来就辞职。结果直到2月底她仍没有返回报到,公司决定与她解除合同,她当时也同意,因为不方便亲自过来,所以由一名同事替她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没有她本人的签字。
麻烦的事情是:她可能不知道听哪位"高人"出了主意,想从公司捞点奶粉钱,现在突然回来要补偿金,说当时辞职不是自愿的,她都没有签过字。
我想请问:对于她这种行为,我们要怎么应对好?重点是不想让她得逞,不然开了一个坏头,以后什么人都来算计公司了。
我们是深圳的一家外贸公司,200人左右的规模。公司有一位外地的女同事,是去年11月入职的,在今年2月放完年假后没有按时报到,联系公司说怀孕了,孕期反应大,还不确定是回来上班还是辞职养胎,需要请几天假,并口头约定2月底前不回来就辞职。结果直到2月底她仍没有返回报到,公司决定与她解除合同,她当时也同意,因为不方便亲自过来,所以由一名同事替她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没有她本人的签字。
麻烦的事情是:她可能不知道听哪位"高人"出了主意,想从公司捞点奶粉钱,现在突然回来要补偿金,说当时辞职不是自愿的,她都没有签过字。
我想请问:对于她这种行为,我们要怎么应对好?重点是不想让她得逞,不然开了一个坏头,以后什么人都来算计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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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1)公司概况:深圳外贸公司,员工200人左右。
(2)员工情况:外地女同事,去年11月入职,2月份怀孕。
(3)遇到问题:员工假辞职,向公司索求赔偿。
解释
(1)离职申请:正常要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试用期内的要提前3天。
(2)擅自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和第39条第2项的规定制定好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擅自离职的行为作出限制性和处罚性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和第90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针对擅自离职行为的损失赔偿条款,能计算出损失额的,可要求其按实际损失额赔偿,无法计算损失额的,可约定一个具体的索赔数额。还可依据该法第91条的规定,要求招用该擅自离职、尚未与本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辞退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有补偿金的情况:第一种,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二种,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种,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种,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种,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必须裁减人员的,应按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代通金:《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6)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
(1)试用期
确定试用期是3个月还是6个月的,是否转正。
不同试用期提出离职申请的天数不同。
试用期不能随意辞退员工。
试用期如果辞退的话补偿金参照的是试用期工资,非转正后工资待遇。
(2)离职申请
案例中,没有书面的申请,只有口头的,就是没有。以后引以为鉴吧亲。
(3)经办人
经办人是否有委托书,没有委托的话,拒不承认。
(4)处理办法
A补偿
如其所愿进行赔偿,不是让她得逞,而是以后都要做好“书面证据”,规范HR操作流程。
跟本人沟通,打温情牌,反正要给银子,让离职人员心里舒服,让同事们觉得公司人道。
B归岗
同意她回来上班,但是不补发工资,因本人之前未提交相应手续。
通过考核其胜任力,决定是否开除;
通过考核降低其工资标准;
制造******压力,促使自愿离职;
年终绩效考核时把这块的损失补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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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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