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这一条的修改对劳务派遣行业来讲才属于“灭顶之灾”,也是较难处理和解决的问题。很多派遣用工单位实际上是在主营业务上使用,如果仅在这“三性”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那将使大部分企业失去了使用劳务派遣的意义。
(一)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这一定性对于那些以主营业务为主的劳务派遣岗位将无法操作。
解决办法:
1、可将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改为6个月期限,变成临时工合同。这无疑增加了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工作量,也给派遣公司造成了法律风险和负担。
2、连续签两次6个月短期合同之后,转签其它派遣公司,造成各派遣公司在不同时间招用同一临时工的事实,同时可回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这样做的方法会使员工没有归属感,因被派遣单位和岗位无变化,也容易造成员工的投诉和举报,造成法律风险。
(二)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应对策略:需要用工单位对主营业务和辅助性岗位进行明确定性划分,并将部分岗位转成辅助性岗位。辅助性岗位反而是将来劳务派遣实施的主要岗位。
(三)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该岗位的操作性较差,因为数量少、期限短、招聘成本高,一般派遣公司也不愿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