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天气寒冷,北方室外作业的施工企业每年冬季都会有几个月的放假,这是事实,但如果向案例这家企业在放假期间“生活费不按月发、次年上班后逐月发20%”的做法,是有一定劳动风险的,虽然目前“没有闹大的纠纷”。但是,小意见和纠纷频发就意味着是大纠纷的前夜,所以,一定要引起重视,特别是人事主管,要想办法提前做到预防措施,力所能及的促成一些改变的实现,否则,就是失职的表现。
针对本案例,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
1、看规定指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据此,很容易看出太原这家施工企业做法欠妥的地方有:放假期间发基本生活费1000元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是不妥的;不及时按月发放(年后上班逐月发20%)也是不正确的。这两个欠妥做法,如果员工仲裁、诉讼,企业必输无疑。
2、依法律来完善。
我们看到“放假期间,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个有关规定是什么?当然最好是山西省或者太原市的具体规定,但本人上网查了一下,没有找到,但找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据此推定,可以这样来完善:
(1)工资额度。该施工企业放假第一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书上的约定工资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第二、三月应当按照不低于太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及时按月支付,除非太原市或山西省有特别规定。
(2)及时支付。必须是按照劳动合同书上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按时支付,否则就是违法的。
3、客观情况分析。
施工企业多数员工是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如果年纪稍大一点、又没有什么文化的,找一份稳定工作不容易,所以比较服从于企业的管理,哪怕明知企业做法是不对的,只要不太过分,也会一忍再忍的,包括工资不足额不及时发放、社保不按时购买、饭菜质量差、居住条件差等。
以上现实情况就助涨了一些施工企业的老板,越加胆大妄为的干一些违反劳动法的事。但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贯彻,劳动者拿起这个法律武器的比例在逐渐增加,即使是内地的太原,我想也呈上升趋势,这一点,当地劳动仲裁的同志们最有发言权的。
4、不能老走钢丝。
如果企业靠克扣劳动者工资或者干其他违法事情来获取一定的利润,我相信,企业也是害怕相关部门检查和员工仲裁的,这样的利润不可能长久持续的获得,说不定哪天就如“风筝断线,不见了”,而且还可能让企业在当地失去较好的名声,对员工招聘、企业持续发展都是不利的。
所以,这些情况,人事部门可以给企业领导讲清楚,必要时可以用邮件或者书面报告,一是有利于问题表达清楚;二是以此证明自己是尽了职责的,即使届时出现违法行为,自己也好讲一些。
5、想法降低风险。
如果公司领导暂时不听取人事部门的意见,或者认为改变目前状态的时机未成熟时,我认为,可以进行以下操作,以减少企业遇到员工仲裁时有一定的缓冲或降低企业责任的余地。
(1)找工会或职代会。大家都很清楚,工会和职代会不过是企业领导的发言人,如果较好的利用好这些部门的作用,让工会或职工代表在“放假期间发1000元生活费并于次年正式上班后逐月发放20%直到结束,如果未到发放结束离职,不得发放余下部分”等内容上签字同意,显然不是太困难的事。这虽然是一个不公平、也违法的约定,但多少还是可以减少企业一些责任的。
(2)重视主要的员工。一个好汉三个帮,一群恶棍需有头。如果企业对那些主要员工(也就是“工头儿”)多做一些工作,适当给一些好处,就容易让企业目前这些做法较长时间甚至永远埋藏到不爆发的程度。
(3)给劳动部门好处。商人是“无利不起早”的主儿,我看政府管事儿的人,如果收到好处,绝对会想办法帮你说的,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点江湖上的起码规矩还是懂得起的,即使是当今惩腐这么严的情况下,也是难以杜绝这等事发生的。所以,维持好劳动部门特别是仲裁庭那些人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除低风险这三点意见是在违背我意愿下说的,但我们身边的现实情况确实是如此啊,没办法改变别人,还不能适应和改变自己吗?
好了,企业要长期发展,还是应当诚信、守法经营为好,这样可以少被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员工抓住自己违法的把柄而纠缠,可以专心于企业经营和管理,更利于企业赢利、员工受益、股东获得、社会和谐!
182楼 林飞燕
非常好
181楼 流年150
学习了,值得借鉴
180楼 无香真水
秉骏哥,我先看了上一楼层作者小荷月的分享,其中说到“社保公积金的个人部分还是要从生活费中扣除”。请问社保、公积金等个人承担的部分可以从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费)中扣除吗?
179楼 轩宝贝
学习了
178楼 弑战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这句话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部分,一种是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全部,请问哪一种理解正确,因为我看了不通的分析,说法并不一致啊!求解答
177楼 人资和陀螺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句怎么理解,既然放假了怎么提供劳动。
176楼 高乐高
感谢精彩分享。
175楼 怀化
分析符合当今国家实情,但目前国家的法律工厂不能执行到位,众多HR明知道企业在违法,但是处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吧。
174楼 李艾茜1314
现在大多数人法律意识都有所提高了,企业还是守法经营为好啊。感谢分享
173楼 骄阳雨
我认为企业没有及时每月发放寒假期间的工资,估计是公司担心每个月都发给员工了,如果寒假过完了,要上班干活了,结果这些人不来了怎么办?
172楼 蝴蝶蓝蓝
“企业要长期发展,还是应当诚信、守法经营为好”这句话说得最好,不但可以减少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量,也减少企业人资部的工作。但可能吗?学习了,谢谢
171楼 经纬如歌
学习了,感谢分享!
170楼 玉儿0918
谢谢分享!
169楼 狗骨头
这3个办法挺好的,学习了。
168楼 炎热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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