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约定就成为了法定必备内容。用人单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权为由,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进行单方变更调整。这样做肯定有风险,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但也不要进入法律误区,企业调岗调薪是双方协商,但不是一定要达成一致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行使口头单方解除权要件:
⑴不需要劳动合同意,用人单位单方决定;
⑵不需要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口头通知;
⑶员工实际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提出书面异议。
用人单位单方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单方口头通知变更“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员工未提出书面异议实际履行一月后,虽然书面合同没有变更但法律上以实际变更内容为准。
从《劳动合同法》第4条去理解,只是需要履行协商的程序,从实践来看,是由单位单方面最终决定。因此,人力资源部要做的是把法定程序完善和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