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太原的一家施工企业,因为天气原因,冬季无法施工,所以每年公司都会放3个月左右的寒假,放假期间每月给大家发放基本生活费用1000元(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这笔生活费并不是按月及时发放,而是考虑到我们这个行业工人跳槽的频繁性,所以是在次年正常上班后,逐月发放20%直到发放完毕。这项措施已经实行了多年,一直没有闹出过什么大的纠纷,今年我来到这家公司任人事主管,看到这个情况后,担心迟早会出问题,所以想解决这一问题,方向有两个:一、改变现状;二、改变不了的话,尽量在现有的基础上规避风险。
我想请问:我要从哪些方面着手,来改变这一现状?
如果不改变现状的话,又有哪些措施能尽量降低风险?
解决方案:
《劳动法》明确规定在岗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放假期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鉴于以上情况公司可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 公司放假停工期间 公司发放“福利性”生活费,并注明 发放条件、发放方式及发放标准以及详细规定期间员工“违规”的处理措施等等。
让员工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按手印)。
在协议书上 必须包含但不仅限于 下列关键几条
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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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楼 ID蜜枣
学习啦
1楼 请叫我Harry
条款很正确,但是其中是否已经触犯了法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