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依照《山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一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是不能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所以在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期间,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最低工资,企业也是可以不支付“工资”。
但针对本案因员工未提供劳动周期较长,而从当前劳动用工状态来说,招人难,留人不易,并且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有劳动纠纷,取决权就在于法官的决断。所以为了防范及避免潜在的风险,建议企业可与正式员工的做好沟通,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每年的寒假期间(员工未提供劳动期间),每月发放固定生活费XXX元(不低于最低工资80%,此项应根据不同省份工资管理规定进行),同时也将潜在风险与领导沟通潜在风险,将固定生活费改为每月定时发放。
如果此案发生在广东,则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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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应该不好操作临时工吧,不是已经废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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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LU:是啊,应该叫非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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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感觉在招聘后试用期结束前要求签订放假工资的发放协议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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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期间的工资支付。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一般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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