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事件中,没有说明公司有没有与该设计师签订劳动合同,不过看陈述,应该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
不知道你们采用的是何种考勤方式?可不可以证明该设计师在试用期第一个月22个工作日中迟到了18天?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员工出现这种情况肯定是不能按期转正的,这个公司制度里应该有规定的.不是凭他一张嘴承不承认的问题了.
另外,如果该设计师符合转正条件的话,肯定会有相关转正手续的,从这一点也可以证明该设计师被延长试用期了.
综上,关于当初公司和员工是否认可延长试用期的问题是不存在风险的.
但是如果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按劳动法规定,公司应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若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工作不满一年,期间内,公司应支付员工双倍的工资的.
整个事件过程中,应该是不存在辞退补偿问题的.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避重就轻,若员工不提劳动合同,只提辞退补偿的话,公司可以拿出足以证明该员工仍在试用期,且不符合转正条件要予以辞退的证据即可.若果该员工法律意识很强,拿劳动合同说事的话,公司最多就是发放他双倍的试用期工资,损失不会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