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赏识这位人事主管的忧患意识和尽责心。此案例主要涉及就是停工期间工资支付问题。
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关于停工停产的相关规定如下:
企业停工停产,俗称“放假”,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任务不足,无法安排员工进行有效生产,而单方面暂时中止提供劳动条件,不予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行为。停工停产的原因为企业一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也非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
二、关于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1.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例中的放假是指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又该如何支付工资呢?此处可以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各地可以当地政府关于最低生活费的标准发放工资。为配合本条及上述条款的执行,各地方政府都出台了本地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标准的法规。例如,北京、山东、安徽等地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江苏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而上海、天津、重庆等地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要看山西省或是太原市的相关规定了。
案例中最低工资是1450元,而实际发放是1000元,占最低工资的69%不知道是否符合当地的规定?
三、案例中:停用期间的生活费并不是按月及时发放,而是考虑到公司行业工人跳槽的频繁性,所以是在次年正常上班后,逐月发放20%直到发放完毕。我不知道公司的员工是怎么接受的?个人猜测可能是生活费不高,放假期长去做短期兼职或有其他的生活费用来源。这种方式完全违背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不知道是不是跟员工私下签订了什么协议?
建议重新梳理下公司员工的薪资结构,是否可以将奖金的部分采用这种假后分月支付的方式来留人,亦或是对福利的部分进行重新设计来挽留人才,避免人才流失。
针对三个月的放假期,我建议可以完善下公司的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或晋升学习计划来完善三个月的放假期和留人措施。
四,最后从规避风险角度,因企业行业性质特殊,受季节影响较大,建议可以申请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使用的对象: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具体可查询当地的相关政策。
4楼 余寒
学习了,有理有据
3楼 沉默的流星
感谢分享,学习了
2楼 xahtlgm
谢谢分享!
1楼 以诚待人
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