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月20日打卡总结】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
我们是太原的一家施工企业,因为天气原因,冬季无法施工,所以每年公司都会放3个月左右的寒假,放假期间每月给大家发放基本生活费用1000元(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这笔生活费并不是按月及时发放,而是考虑到我们这个行业工人跳槽的频繁性,所以是在次年正常上班后,逐月发放20%直到发放完毕。这项措施已经实行了多年,一直没有闹出过什么大的纠纷,今年我来到这家公司任人事主管,看到这个情况后,担心迟早会出问题,所以想解决这一问题,方向有两个:一、改变现状;二、改变不了的话,尽量在现有的基础上规避风险。
我想请问:我要从哪些方面着手,来改变这一现状?
如果不改变现状的话,又有哪些措施能尽量降低风险?
我们是太原的一家施工企业,因为天气原因,冬季无法施工,所以每年公司都会放3个月左右的寒假,放假期间每月给大家发放基本生活费用1000元(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这笔生活费并不是按月及时发放,而是考虑到我们这个行业工人跳槽的频繁性,所以是在次年正常上班后,逐月发放20%直到发放完毕。这项措施已经实行了多年,一直没有闹出过什么大的纠纷,今年我来到这家公司任人事主管,看到这个情况后,担心迟早会出问题,所以想解决这一问题,方向有两个:一、改变现状;二、改变不了的话,尽量在现有的基础上规避风险。
我想请问:我要从哪些方面着手,来改变这一现状?
如果不改变现状的话,又有哪些措施能尽量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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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还有很多地区的就不一一列举了,从中可以看出基本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一般是在最低工资的70%-80%之间。
最低工资到底是减去社保个人扣款以后的金额还是包含在内呢?
依原劳动部于1993年11月24日公布并实施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那么,职工最低工资中不能扣除社会保险中个人应缴费的部分。
如果最低工资是2004年3月1日以后确定的,即依据《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按照规定,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应包括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也就是说职工拿到手的最低工资在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实际所得应低于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停工期间不支付生活费,复工之后逐月支付20%是否合法?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和58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基本生活费是由国家规定应该支付的,因为和最低工资放在了一起,而且是给停工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所以要按工资的发放标准方法发放。本案例中的发放方式是有法律风险的。
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也就是说如果停工期间职工再就业的就可以不支付生活费,如果复工后他不愿意回来上班,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追回已经发放的生活费。如果职工不愿意返还生活费,企业还可以追究职工新入职企业的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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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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