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北京一家连锁的物业管理公司,人事工作受控于总公司,由于总公司是外企,非常害怕劳动仲裁,去年有几个表现不好的员工,吃了多张违纪单,按理说可以进行开除,总部还是下令让我们采用协商的方式赔钱让员工走人了。所以现在有很多员工,都有恃无恐的认为不论做了什么违纪的事,大不了最终公司给赔钱走人,导致我们人资的工作很难开展。前几天甚至有一位员工酒后上班,跟客户打了起来,现在这名员工以受伤为由,开了假条请病假不上班。
我想请问:
一、如何妥当的处理这名员工?
第一,确认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有对“酒后上班”进行规定,若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即可。一般情况下,企业都不允许员工酒后上班。且这位员工酒后上班、跟客户打架,不但影响公司的客户,还影响了公司的声誉,肯定是无偿开除的行为。
二、面对以上情况,我们人资部门应该怎么样开展工作,改变现状?
当事人申请仲裁很多时候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仲裁庭也会驳回申请。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前提,但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行为并不必然引起仲裁程序的发生。这是因为,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申请,则不予受理。为确保仲裁程序能及时、稳妥、准确地进行,我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为当事人申请仲裁规定了基本的条件。
仲裁的本质在于当事人自愿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所发生的争议,而仲裁协议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这种方式的体现。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备三个基本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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