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为什么不愿意进行劳动仲裁,主要原因有:
一、信任问题。对国内的仲裁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存在一些疑惑或信任问题,认为一旦出现和员工需要仲裁解决,可能会因为相关部门的偏袒,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与其这样不如自己内部解决;
二、时间成本和公司信誉问题。一旦和员工走到仲裁甚至闹上法庭,会有一个时间和人力投入成本问题,同时也会担心因为这些问题给公司声誉带来负面影响,所以能够内部解决就以内部解决为主了;
三、某些限制因素。某些外资企业,尤其是产品主要在欧美销售的企业,由于当地劳工保护的一些相关法律限制,都害怕劳资纠纷过多,可能会给自己的公司扣上诸如“血汗工厂”、“压榨员工”的帽子,使得产品被许多卖场拒绝进入和取消代理销售,给公司带来损失,所以宁愿赔钱都不愿意进行劳动仲裁。
像案例中的这家公司,因为过于害怕,而导致员工有制度不遵守,甚至有恃无恐,显然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对公司的正常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影响。我认为处理好这样的情况,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一、区分好员工合法利益维护和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维护之间的关系。员工利益的保障,应该建立在公司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哪些行为是公司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和反对的,哪些属于员工正常利益保护,要有明确的界限。如果单纯因为总部要求,就将一切行为纳入赔钱协商解决,只会给公司以后的管理工作带来越来越多的不利因素,不利于公司的运作和发展;
二、国内公司要和国外总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将国内工作情况、员工行为表现和由此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详细事情原因的分析和可能后果评价,做出正确的描述评估和意见建议, 相信能够得到总公司的理解;
三、对于查实的员工违纪行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合理处理。因为前面有了违纪处理不合理用钱解决的先例,处理起来肯定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也可以作为一个契机,从此树立好公司的制度形象,合理有序地管理好员工:
1.对员工违纪行为及时制止,视员工态度并不同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先期进行员工沟通,阐明公司的态度和立场,指出员工行为的不当之处以及该行为可能造成后果,如果员工本人认错态度较好,可以考虑给员工一次改正机会;如果员工态度差且没有改过诚意,按公司制度规定进行处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同时告知员工如果要走仲裁渠道,公司掌握哪些有利证据,对他不利因素有哪些,双管齐下地进行处理;
2.强化制度规范,人性化管理要建立在员工自觉遵守制度管理的基础上。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保障员工基本公平的措施和手段。如果公司的一些规定成为某些不自觉员工的利用工具,就是对其他员工最大的不公平。总公司的顾虑可能源于对国内法律以及员工情况不了解,作为国内公司就有义务对总部分析利弊,拿出最好的合理的管理方案进行公司管理,而不是死板地遵守总部规定。从现在开始,强化和培养员工的制度意识和责任意识为时不晚,关键是要行动起来,而不是以总部规定为借口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