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与正式员工除了薪酬待遇有所区别外,其他很多方面都是一样的。公司辞退试用期的员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的还是要花很多心思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主题描述来看,该试用员工在试用期,没有被证明有违纪情况,业务能力也没问题,所以用这一条来辞退试用期员工似乎比较牵强。
其次,员工的岗位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导致其调到另一个岗位,与该员工沟通后,员工也同意,达成双项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员工进入公司是所签的试用期限是定了的,公司要求多延长一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能订立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限根据合同期限也有要求,因为该员工拒绝,理由是恰当的。
根据以上情况,要做的就是分析:
员工本人的能力。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通过其上级、同事了解其业务能力及水平,如果确实是可培养的人才,可以说服公司做为后备储蓄。
新岗位的重要程度。通过对新岗位的分析,判断这个岗位需要哪些能力的员工,新岗位的人员可代替性,如果该员工在所调整岗位上是可有可无的,也就可以辞退!
在员工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辞退的情况下,首要做的还是与员工沟通,如果能说服其自动离职,当然最好,要是说服不了,就给予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