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延长试用期,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35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
但,现在公司于该员工未达成一致,且下决定“辞退”该员工。因此,为了避免辞退风险,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应提供合情合理解除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39条(一),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在试用期到之前,予以试用期考核,比如设置各项打分,如,适应环境能力、工作态度、业务能力、人家关系处理能力、综合素质等。打分至不合格标准(当然,要有明确规定合格与不合格标准);同时,打分依据一定员工实际表现情况,以免双方冲突。
本人认为,处理此类问题,主要抓住两点:1、合法;2、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