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直接上级进行沟通,上级对本部门试用期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完成情况都是比较清楚的,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同时直接上级还可以为试用期员工进行个人长期规划,帮助试用期员工分析去留发展的利弊。
2.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要再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本身就是不和法的行为,即使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经考核未达到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也不可以延长试用期。
3.搜集证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是个比较敏感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起纠纷,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在试用期内,HR部门应建立试用期考核,保留足够的试用期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试用期员工哪个方面不符合条件,就可以以此为证据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试用期工作目标未达成的事实依据,二是违规违纪的事实,三是简历或面试环节中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背景调查资料)
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在直接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定长些,如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直接定位六个月的试用期,如果员工表现好的话,满三个月可以提前转正,相信新员工更愿意接受,如果表现不好也可以在后三个月的时间内重点关注、重点考核、收集证据,如可以录用,六个月转正,不满足录用条件,试用期内尽快解除劳动合同。
5.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