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环境下,HR在企业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角色,很多时候HR和员工就是敌对的关系。看到上诉各位专家的意见,我觉得为什么就一定要维护老板错误的想法呢,叫别人走人就走人,那劳动合同法还有约束力?
1. 首先在辞退这个员工的问题上,公司做错了。这个岗位的业务在试用期内取消,说明公司的整体管理完全是老板个人主观思想说东就往东说西就往西的管理模式,说招人就招人,说取消就取消。在招聘前,老板有没一个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部门主管有没一个清晰的配合本部门业务发展的人员配备计划,HR有没评估过招聘的必要性?在这个问题上,我能总结公司有错在先。
2. HR作为一个专业角色,应该发挥的作用是双方沟通协商的作用:
a. 作为一个专业的HR,首先应该及时纠正老板强硬解雇的思想,和老板分析无理解雇的利弊,毕竟有维权的意识的员工只会越来越多,老板的意识不改变,这个公司永远都处于一个踩雷的状态;
b. 另一方面就是和员工好好协商,毕竟是企业有错在先,实在协商不成,只有一个方法,就是同意员工如期去到新部门工作,试用期维持原来协定,但是调岗后正常进行考核,考核不过员工自动辞职。
很多时候,很多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沟通协商的办法解决,为什么非得做那么多小动作到处找别人过往的一点小差错呢?
对于那些找辫子的提议,我真是深恶痛绝,你今天是掌管人事管理变动的HR,但难保哪天自己是被开刀的那个。
愿HR在企业是一个平衡的角色,而不是一个只会对老板应声说YES的走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