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有以下几个关键点:1、技术部员工,尚在试用期内,2、因公司原因撤销原岗位,3、公司与员工无法达成调岗意向,公司拟辞退员工,4、分歧点:员工要求补偿,公司不同意
一、行为及分析:
行为1、试用期内是否可以调整岗位。
分析1、岗位调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则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补偿。
行为2,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分析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能否延长要看劳动合同是怎么签的,如果试用期期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延长的,但最长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即3年的合同期不能超过6个月。
行为3,试用期员工辞退
分析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只有这一种情形是不需要补偿的,其它解除合同行为均需进行相应补偿。
二、人力资源对策
1、检讨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
试用期最长才6个月,本案例中尚在试用期内的岗位就要撤销,很显然,在设置岗位及人员配备时未进行相应的评估,人员招聘的随意性大。某些岗位可以通过内部兼职,或工作内容的重新分配来完成,不一定需要招聘全职人员。
2、加强试用期人员的考核
试用期是对录用人员的工作能力进行核实,对录用人员的品德进行观察,而不是放鸭子式管理,需要建立一套试用期人员的考核机制,收集相应资料,这样才能对试用期员工做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价,即使在试用期内进行岗位调整也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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