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1、李某22个工作日迟到18回;
2、公司因此决定延长试用期一个月;
3、延长试用期期间还是一直迟到,公司决定辞退李某;
4、辞退通知发出后,李某拒绝来上班;
5、李某反口,不承认延长试用期
目的:如何合法辞退该员工,规避风险
一、风险存在以下几点:
1.延长试用期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是转岗、重新入职或工作表现不佳等都不能再约定或延长试用期,这是许多单位都存在的潜在风险,如果员工仲裁,则仲裁庭极可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公司“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辞退理由不充分。
公司制度是否有规定迟到次数达到多少就可以辞退?是否有组织李某进行新员工培训并且有员工签名确认?多次迟到,进行了哪些批评教育,证据在哪里?如果没有证据进行过批评教育,则证明迟到是被公司允许的,则不得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
3.辞退流程。
在试用期内未进行考核,发现问题时不能及时处理解决,辞退行为已违反劳动法。
二、建议解决办法:
1.规章制度培训学习记录存档(保证每位员工都签字确认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等的学习和了解)。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要做好谈话记录(签字确认),处罚通知单及其他相应的证据留存,防患于未然。同样,我们必须明白:处罚只是手段,不是最终的目的。辞退可以考虑从以下两方面来着手: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其中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门无效(在此注意在制定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明确,具体措施不细讲了,时间有限啊);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是该公司,私自延长试用期就另当别论了)。
2.协商补偿金额。因为延长试用期确实违法,如果上面两项均不方便实施,则只好找李某协商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就其工资50%的金额,最好能协商降低点,如果想多要,则只能走仲裁程序,绝不能答应。
3.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公司奖惩管理办法,达到哪些行为对应哪种处罚,根据平时遇到的违规行为情况去完善并且具体描述清楚,或者同一种违规行为多长期限内累计多次少可以对应什么级别的处罚等。
4.做到流程和证据充分。对员工平时的小违纪,既要批评教育,又要让其写检查,必要时出台通报,而且尽量让其签字,制度出台要讨论公示培训等,怎么可以“口头通知”呢?只有这样,才容易辞退时不乱套。
5.协商是永远管用的措施。完善的制度、流程和充分的证据、理由、事实等这些东西,有时是可想而难以实现的,这时就要利用好协商、交流的技巧,特别是要利用好如果仲裁诉讼费时、费力、费神、影响名声和再次择业等,况且结果也不一定比协商的结果好。当然是本着比理论上计算的补赔偿低但也适当照顾员工情绪的角度来确定的,比如:理论上应当补偿7000,协商到5000左右就可以了,也不是说3000或6900。
三、相关劳动法:
1.《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是,贵公司未在在试用期内来衡量李某的工作表现是否属于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也根本没有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而在试用期过后,公司已无权再以试用期间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对试用期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