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福建的一家广告公司,在2014年年初招聘了一名平面设计师李某,李某生性懒散,住址离公司只有20分钟路程,但频繁的迟到,一个月22个工作日迟到了18天。试用期结束时,鉴于他的这一表现,公司决定对李某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口头通知),但他在这一个月内还是一再迟到,公司决定辞退他。我们把辞退决定通知到李某后,他第二天就不来上班了,没办任何手续,而且打电话给公司,说不承认之前的试用期延期通知,要公司给予辞退补偿。
我想请问:在这个事件中,我们公司存在哪些风险?我们还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或规避措施?
一、试用期延长是不合法的,如果本人要来上班,公司强制辞退则需支付补偿金。
二、如公司不想赔偿则人事通知其上班录音存证,如果他连续三天以上不来上班则按公司章程辞退处理,也不用支付违约金。如果他来上班,则取消之前的辞退决定。依照公司章程对迟到行为进行处罚。累计到三大过开除也是可 以的。出公告和留好出勤记录。
三、公司章程应对此类违纪事件帮规范要求,定明奖惩。
或者像这类行业可以考虑灵活工作制,不一定要在公司完成工作,可以实行任务制,发包给设计制作,而且可以少了人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