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总结:
一、本案例中的李某工作22天,其中有18天迟到,而且是在试用期期间,由此可见,这样的人根本就不适合工作,最起码不适合做有明确上下班时间规定的工作,这样的员工,如果要试用期没辞退的话,只能证明两个问题,一是他的存在能为公司带来巨大的利益;二是该公司没有考勤制度,或者说制度形同虚设。如果是第一种情况的话,干脆就不用上班得了,挂个虚职,以免他这种行为造成其他员工的不满或依次。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就完善公司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一个月试用期满后,因屡屡迟到,公司出于给予机会不予辞退,是出于治病救人的原则,员工应该感恩。但是,作为人力资源部门,是否让该员工提交书面检讨,延长一个月试用期是否由该员工签名确认,延长试用期后是否违反《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即要作到合理合法。
三、对于对该员工因延长试用期后,就不来上班了,公司可选择的快递的方式发通知,注明多少天后不来上班,将视为自动离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