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我想问一下试用期一个月22天迟到18天为什么还要接受这名员工?他有后台还是有过硬的技术非要留下来呢。
第二点:延长试用期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同一个单位只能和员工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三点:公司在规章制度方面还是有很大的缺陷,在工作中不注意证据的收集和积累,任何通知、文件都要有书面的东西,空口无凭。
第四点: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赔偿按照上班时间来确定,详细可以参照一下昨天案例中的说明。
针对以上几点我认为:
首先,该公司延长员工试用期的做法属于违反劳动法了,你只能和此人沟通协商了,尽量不要走仲裁程序。可以借迟到来协商,这个时候就看你公司规章制度怎么规定的,对于试用期员工有什么要求,违反了给予怎么样的处罚。其次,在沟通的时候要注意留证据,要签字的,这也算可以减小损失的一种方法了。如果该公司考勤采用打卡的话那系统也有记录这也算是一个证据或者手工考勤必须要有本人签字免得他不承认自己迟到或者迟到次数有那么多。再次以后要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要具体详细并且 要让员工在上面签字表明他们认同,但是不可以和法律想抵触不然也起不到作用。最后就是一定要加强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对于这种态度不端正,工作比较懒散的员工就不要在试用了公司给了工作的机会一点也不珍惜,经常迟到,从这点就可以看出该人没有一点责任感,这样的人试用期过了以后也不会为公司做出什么成绩的,因为他的思想没有端正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