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向劳动者公示是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合法有效的三个条件。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销售员工的工作职责规范和管理,但是规范应以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共同利益为基础。
本案中,赊销货物给客户将会带来回款困难是公司设置这种销售模式而必然会存在的经营风险,公司应对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有效预防和管理。但是,公司将经营风险转嫁给销售人员,免除自身责任的管理制度是不具合法性的。因此,公司在作出处理时,应当考虑李某在此事中所负有的过错,包括李某将两万元的货物赊销给客户是否按照公司程序和管理要求,销售后李某是否按照管理制度定时对客户进行了催款等。
如果李某按照管理制度履行了工作职责,且客户采用欺诈的方式获取货物拒付货款李某事先不知,则货款不能及时追回属于公司的经营风险,公司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向赊销货物的客户主张权益,而不应将此责任归咎于员工本人。
如果李某在销售工作中,对客户资信能力考察不准确,或未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催款,或发现客户出现异常状况未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公司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责任人 (客户)主张权益,不能追回的损失可以按照李某在工作中的过错程度要求李某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