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疑点
1、公司的规模没有明确,当相关问题出现后一些做法说明公司不是很大,可能就几个人的私营企业,因此在公司的管理上带有很强的随意和主观性;
2、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一些强制性的约束性规定,不然不会出现迟到那么多次而没有处理;
3、管理缺失:一般情况下,应当是迟到一次就会过问,多次迟到就应该有相应的管理手段,但是实际没有,而是出现那么多次后才有那样的处理措施。都说凡事不过三,迟到三次了都没有相应的管理行为,是不是也是一种纵容?
4、职能部门不齐全,肯定是没有人事管理部门~
二、建议
1、事情已经发生,怎样在这个事件中吸取教训,获得提高,我相信相比较可能的赔偿,这个益处会更大:再小的公司也要基本的规章制度,现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去追求效益而忽视了管理的重要性,习惯了以前命令式的管理方法,对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的各种规范不大适应不大了解。因此,建立规范的规章制度是首要任务,需要引起重视!
2、如果公司有相关规章制度,根据“火炉效应”,务必要及时、公平公正、合法有效地执行下去,不能徇私枉法,不能讲人情,拉关系。
3、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星期提出,并要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各种情形,要有事实依据。对于不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首先应当发公告,再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违纪事实等资料寄往当事人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