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劳务派遣制度滥用现象严重,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最主要的修改内容:就是为了有效地遏制劳务派遣滥用,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做出了有针对性地修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规范劳务派遣经营行为,提高劳务派遣准入门槛。一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50万元大幅度提高到200万元,二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将大量的小规模、不规范劳务派遣单位挡在劳务派遣的大门之外。
第二,对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工作岗位的“三性”在法律上做了清楚的解释,明确指出“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三,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的权利,防止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降低用工成本。新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工单位之所以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一些垄断段性行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只有劳动合同职工的10%,确定同工同酬原则后,将严重打击这部分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积极性。
“修正案”虽然为规制劳务派遣迈开了历史性的第一步,但是也存在明显的漏洞。一是对辅助性定义仍然比较模糊,“主营业务岗位”与“非主营业务岗位”在实践中,非常难以界定,这需要地方法规进行必要的补充。如果能够列举岗位的形式加以明确(如确定保安、清洁、包装、搬运为辅助性岗位)就更容易操作。二是没有总量控制,如果对派遣用工总量进行控制,限制在10%以下,才能实际发挥遏制作用。三是没有明确同工同酬的具体内容,应当明确同工同酬包括工资、福利、补贴和各类机会性待遇,派遣工的社会保险必须在用工所在地购买等。同时,规定违反同工同酬应当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依据法38条解除劳动合同,把监督权交给受害的劳务派遣工。
修正案存在上述漏洞,仅仅是加强了行政监管,没有给与劳动者强大的自我维权利器,如果在执行中劳动监察部门再有些“疲软”,那进步意义就可能被抵消掉了,对于深受其害的派遣工来说,仍然是“镜花水月”。法律的制定在我国目前距离法律的真正落实执行还很遥远,劳务派遣工、临时工在国有企业、垄断行业甚至国家机关单位内部同工不同酬现象恰恰最为泛滥,如何改善目前这样的社会现实,作为追求公正的法律,任重而道远。
以上观点仅供探讨学习,不代表任何政治观点。
3楼 大熊123456
挺好,学习了不少新东西。
2楼 小海鸟
好文章啊啊啊
1楼 家庭主妇
又是一篇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