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河北一家制造型企业,员工薪酬由岗位工资+考核绩效组成,岗位工资按本地最低标准制定,绩效部分是根据工作量考核计算。三个月前有一名员工,工作的时候在机床上磕了一下,伤势比较重,需要治疗几个月。期间我们给他正常发放岗位工资,但他没有上班,绩效为0,员工非常不满,认为这点岗位工资完全不够生活,所以强撑着病情到公司来,要求我们给他发放全额工资。但是领导觉得,做好的薪酬制度摆在那里,如果因为哪个人而有所通融的话,那以后制度就没有公信力了,因此要求我们可以对这名员工加强慰问,但只能发放岗位工资。
作为人事主管,我能采取什么操作,来让这件事情和谐的解决掉呢?
“专业人员做专业的事情”是我本次分享的主题,为什么会这么说呢? 人事主管很多是不负责绩效工作的,所以从人事主管的角度出发,个人认为很多在于沟通上面:原则有:
1.制度就要执行制度,不允许改变;
2.实际情况考虑清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人性化处理,并没有很多人工伤不是;
建议一:
对于案例中的事故,可以去申报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为摘录工伤管理条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建议二:
对于人事主管来说,绩效是一个陌生的模块,很多时候只是有建议权,而没有决策权,所以在绩效核算个基础上面,都是执行的角色,对于角色定位要清楚;
制度的相关合理性问题:我们经常说:合理的叫锻炼,不合理的叫锻炼,对于公司采取的薪酬模式,有无进行培训、合法性的进行调研,这个是很关键的,所以对于制度的合法性需要重新去思考这个问题;
对于员工会带病过来,个人觉得,公司就没有去报销相应的或者补偿相应的福利待遇,所以,在执行制度的同时,人性化,慈善性的补偿,在有时候能够取到一定的效果:比如设置:慈善基金、乐捐基金等;
既然有想要和谐解决,可以慰问,那么这个慰问的金额、方式我想是主要考虑的点,那么可以从以下的点进行考虑:
1.最近是三个月平均绩效给予发放(福利:慰问金);
2.对于上半年的,或者截止到今年的平均水平进行发放(福利:慰问金);
3.以营养费的申报,对于一定工伤的情况下,给予一笔金额;
4.以刺激绩效的方式,在其恢复后上班的若干个月进行重新体现:比如绩效翻倍的奖励(工作需要出现明显不降低原来水平的情况下,扣除几个月就延续几个月的绩效奖励翻倍);
5.工伤的认定:对于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所以在这个时候的工伤认定还是有一定的必要,不仅对于员工有相应的“补偿”,相应的沟通下,也能很好的给予一定的心里安慰:生活费最起码是有了;
6. 对于制度的理解,很多时候都是为了所谓的制度而把员工与公司的关系搞定破裂了,所以,维护制度的权威要,不能破坏制度的公信力也要,对于HR来说这个“度”通常是“领导”的思想来做的,而实际上呢?与领导的当时的“心情”有很大关系,所以在这个事情上,反复或者再三沟通一下,或许会有新的可能发生;
建议三:
对于建议二,更多的是从福利角度进行阐述,规避制度的更改对于未来工伤可能产生的影响,而建议三的观点为:补发未发的绩效奖金;
作为HR能少一事就少一事,那么作为员工,也是如此,他也是不想这么折腾,有时候是实在没有办法,被逼的,所以在现有的情况下,缓和矛盾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最简便的方法,不用考虑那么多其他情况。
对于制度的公信力,我是这么理解的,很多时候,你发了多少绩效,只有那么有限的几个人知道,所以,并不会妨碍这个所谓的公信力的影响,HR想太多了。在补发的同时可以与员工本人沟通好,最好保密工作,相信员工能够很好的配合。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您的支持与点赞,希望您留下您的宝贵意见和想法,让我们共同学习、一起进步
1楼 五岳闲人
说真的,不建议走什么慰问安抚解决之路,当然,慰问安抚作为一个辅助手段是可行的,但主要还应该从工资结构上入手。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能违法吧?什么是“原工资”才是重点。如果工资结构只有岗位+绩效,那毫不含糊,必须前12月平均,发!如果还有加班一项,个人认为,加班工资为员工超时劳动所得,这个是值得一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