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问题如下:
1.离职员工必需要有1个月交接期,如果未交接完,就继续延长
2.如果是提前交接完毕的,员工也要待满一个月才能走,以便留出一段适应期
3.提出离职后心已经不在公司,经常请假,早退,导致他们的考勤很难做
4.领导不同意做好离职交接就可以提前走人。
我的看法:
1.HR的一切管理一定要基于《劳动法》和《管理制度》去管理,而管理制度的制定一定也是要在劳动法的的体系内制定,如果违反劳动法,那么管理制度也是无效的。《劳动法》对于员工离职的管理有着明确的说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到后,可以自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可以不用在理会原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也就不存在请假早退的问题。所以在案例中,员工一个月内必须要在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用人单位也要积极的让接替人员积极的与之交接,一个月时间到了之后,离职员工可以不用再遵守用人单位的作息时间,可以用其空余时间过来交接,直至交接完成。而工资要等员工交接完成之后发放。一般离职员工不会拖的,但是要碰到故意不交接的员工,还是可以卡一下。
2.提前交接完成的员工,是否一定要满一个月才能走,这个就是公司的人情问题了,按照规定满一个月走也是可以的,但是考虑到实际人心问题,离职员工往往会在没事的时候散发一些负面说法,而导致新人的不安稳,所以一般操作类的员工可以提前,但是涉及到技术及管理类的还是有必要满一个月的,很多问题和技术并不是一两天就能说的清楚。
3.离职人员的请假,这个更简单,按管理制度走啊,要准假还是不准假当然是公司领导说了算,这个有什么难的吗?关键是要防止离职员工散发负面信息才是难的地方。
4.领导不同意,这个问题要注意,领导是不同意所有员工还是不同意某几个岗位,他不同意的考虑是什么,这个必须要考虑到,不然冒然的去跟领导沟通,那当然是没有结果,现在有些外资公司也是这样,必须要满一个月,而且在离职交接期间,他的办公室会搬到一个独立办公室,以避免对方散发对公司不利的消息。我本人是同意领导的看法,我们不排除有些员工离职交接为了快些走人,就很敷衍的列张单子,然后让对方签个字就算交接完了,这样的交接有什么意义吗,最后对方走了之后,部门发现这个东西找不到,那么个文件不知道在那里,然后到处找人,对方离职之后可以一句我全部交接了就好了,苦的是接替人员和HR人。
总结:
作为HR部门来说,可以认为人性本善,但具体做事情的时候还是要考虑有些恶人专空子怎么办,我们要做的是防范此类问题,给公司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至于人情问题,真的有职业道德的人不会提前走的,而真的想提前走的大部分都是没有职业道德的,对于这些没有职业道德的人,我们何必一定要以君子之礼待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