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离职申请而公司批准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试用期提前3天转正后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离职是合法的,但是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是可以按照协商一致的时间离职的,也就是说,并不一定要严格按照3天、30天的期限来办理离职。针对本案例,先做如下分析:
1、 公司规定不妥。不管国有、民营、外资还是改制企业,也不管北京上海、河南河北的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就要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刚才我说了“员工试用期只需提前3天转正后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不管同意不同意,时间一到都应当给予办理离职手续,至于什么时候交接完工作,与这个无关”,这就要求公司要主动要求、委派其他员工来配合离职员工交接离职手续。而贵单位做出规定“未交接完要延长”是不合法的,但“提前交接完也要待满一个月”的做法是合法的,至于叫不叫“适应期”都无所谓。
2、 尊重实际情况。员工离职,不管是辞职、协商离职等,多数员工是找好了自己的退路,想到自己今后的出路,即使留在公司一段时间,多半是身在曹心在汉,做事说话都难得尽心尽责,这完全是靠个人职业道德素养的高低了。经常请假去面试,或者给领导打招呼早退等,由于迟早是要离职的,有的领导也会做顺水人情给予开绿灯,这确实让人事部门比较难处理。
3、 多数公司做法。正如你向领导建议的一样,只要员工离职手续办好,一般就可以离开公司了,不必要非得拖一个月。你们领导如此坚持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员工来做工作,还是故意要折腾离职员工,还是坚决执行法律的规定,这不得而知,只想说一句,为什么不可以“给人方便,也是给自己方便”?为什么不可以按照协商的约定期限来执行?难道员工与公司之间永远只有制度和法律,没有人情没有商量?
二、建议:
经过以上分析,我认为人资部门既在站在公司角度去考虑问题,更要站在法律和员工角度思考,因为,一旦公司违法而员工提出仲裁和诉讼导致公司败诉什么的,最终公司也会为自己的做法买单啊,因此,我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 按制度考勤。公司一定有考勤管理办法,我想没有专门针对离职工作交接期的特别规定吧,那就统一按照制度来执行,不管是迟到、早退统统汇总,该扣工资的扣工资,该处罚的处罚,该通告的通告,当然如果上级领导特批做例处不处理时也只能按照领导意见办。
2、 按法规培训。关于考勤方面的法律规定,一定要入职培训时向新员工讲解清楚,当然,公司实际的规定也要给予说明,同时讲到“如果不认可公司的规定,可以放弃入职,否则就应遵守”,当然,要让员工在培训后签字甚至盖手印。
3、 向员工提醒。我认为,公司这样的规定和做法,特别是领导的顽固和无视法律规定,会让人资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如果因此出了问题或官司,领导一定要怪罪下来,领导把一切责任都推向人资自己。所以,我建议,人资部门可以提醒部分员工提出离职申请时,顺便复印一份提交给当地劳动部门,如果时间一到无法离职,则电话通知劳动部门,让劳动部门来电话通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人资部门则可以将这样的情况告诉领导,逐渐的,领导的顽固将不得不改变。
4、 仲裁和诉讼。如果领导顽固到底,人资部门可以暗示离职员工到仲裁庭申请仲裁,如果公司不服再诉讼,直到为自己争取到应有的权利,看领导顽固能够坚持到什么时候,我就不相信他不在法律面前低头。对这样的领导或公司就要痛打落水狗,让他们早一点在市场上消失,人资工作者不要助纣为虐,只是在工作中要注意技巧,保护好自己也是必要的。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