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期间是否发放考核绩效工资?
我们是河北一家制造型企业,员工薪酬由岗位工资+考核绩效组成,岗位工资按本地最低标准制定,绩效部分是根据工作量考核计算。三个月前有一名员工,工作的时候在机床上磕了一下,伤势比较重,需要治疗几个月。期间我们给他正常发放岗位工资,但他没有上班,绩效为0,员工非常不满,认为这点岗位工资完全不够生活...
案例解析
这家制造型企业跟珠江三角与长三角的很多企业类似,都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企业用工量比较大,人员文化素质水平偏低,很多外来务工者都是抱着出来赚钱养家户口的心态而在企业里打工的。
关键点:
1、员工薪酬结构为岗位工资+考核绩效,岗位工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2、工伤、需要治疗;
3、只发放岗位工资,员工不满。
出现工伤事故解决的程序
1、发生工伤后就近医院急救治疗;
2、汇报公司生产负责及公司高层;
3、向企业所属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4、工伤认定;
5、验伤,受理工伤;
6、根据伤者意愿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7、企业垫付相应的治疗费用及支付员工工资;
8、保险理赔处理后支付误工费。
企业以基本工资来发放对员工是不合理的,制度在先、文化在后,企业每当处理一项工伤事故也是考核企业危机公关的管理能力,处理好了是企业文化的一种无形传播,留住员工的心,让员工更有归属感。处理不好会适得其反,员工仲裁,企业按照法律赔偿,也丢失了员工对企业的信任。
制度处理:
1、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以上所指的原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则工伤员工应该享受伤残待遇,停止在鉴定前所享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3、该企业按照基本工资发放不符合法律规定。
文化处理:
1、企业出现工伤事故并不是员工个人愿意发生的,身体的伤害是痛苦的,企业应该人性化的去处理。
2、发生工伤事故车间班组长或车间主任要紧急送工伤人员前往医院救治。
3、在员工送往医院途中企业就应第一时间汇报上级同时通知受伤员工家属,让员工心理有了安全感。
4、治疗期间,企业派监管生产的中层领导代表企业前往医院看望受伤人员及家属,并表示慰问。
后续工作:
1、企业组织工伤调查小组,调查出现此次工伤的具体原因汇报分管上级,落实责任人,根据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2、企业内部针对此次工伤事故开会公布处罚结果并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3、企业内部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将“安全第一”放在第一位。
4、补充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将工作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