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请病假的员工:案例中也说了,该名员工请了病假,说明他也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办理了相应的请假手续并得到公司认可的,请病假的时间里,企业为其缴纳保险本就是理所应当的,没什么好抱怨的(私营企业老板的想法:员工不在岗,不为企业做贡献,企业为什么还要交社保呢?);再则,企业根本就无权以员工生病不上班而辞退之,除非企业愿意支付高额的补偿金。 不过话说回来,该员工也有可能是因为效益不好而请了虚假的病假,闹着不上班。若有这样的行为,公司则可以以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参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情节严重者,亦可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旷工的员工:对这样的员工,只要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该严惩时绝不手软。典型的视公司规章制度如无物嘛!解除这个员工的劳动合同只要建立在如下的基础上,只是小菜一碟的事情: 2.1、公司应建立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用人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企业可以在员工手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写明。 2.2、如此规章制度制定完毕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员工参与讨论、员工代表协商等民主程序使其产生法律效力。 2.3、应有证明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一般的企业员工手册中都有相类似的规定“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者,企业有权辞退员工”。根据案例描述的情形,该员工貌似旷工已久,我认为其行为已经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小江就可以辞退之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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