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在如风说:
1、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有问题 很明显的事情,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有问题啊。 公司人事把人招聘到位,人丢给用人部门就不管了,虽然人资管不了人家具体转正的条件,但是起码手续要在你这里办理啊,转正的制度是要你人资部门出啊,转正入档也是人资部门入啊。 结果呢?人资什么都没有做!人家销售主管一句话,人就转正了,再一句话,你人资就要给人擦屁股,负责把人给弄走。完全无视人事管理制度的存在。 或许该公司没有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吧! 2、试用期跟踪没有做到位 案例中明显可以看到一句话,现在转正后,她开始接手正式的采购工作。一个采购居然在试用期没有接触采购,那她在做什么工作?部门经理安排她做什么了?采购不去采购,她凭什么转正?凭什么认定她的能力能够转正? 用人部门不安排实际工作,人资部门也不进行试用期沟通,反正时间到了,该转正了,暂时也没有招聘计划,那就转正吧,不行再开除。 开除!一个部门经理就随意说出这样的话,完全没有职业素养,自己的手下都不知道适不适合工作,出了问题只知道开除。 3、部门安排混乱 看到案例的时候我就很惊讶一件事情:采购怎么会在销售部? 采购和销售明显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该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安排完全是混乱的。再刚刚起步的公司,销售和采购也不能是一个部门啊!销售的工作职责和采购完全不同,一个是进,一个是出。心态也是不一样的,怎么会放在同一个部门? 好吧,我们假设这个采购不是采购公司的物料的,只是采购销售部所需的一些办公用品的,那么这个岗位设置是不是多余的?公司的行政部是用来干什么的? 明显属于岗位设置重复,人员冗余! 二、实际解决问题的方法 转正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 1、劝退 这个是大部分公司都用的,把采购人员叫到人资办公室,小茶奉上,简单把事情说一下,再暗示一下主管对她的不满,让她自己考虑一下自己在公司的实际情况。一般要脸的人都会自己走了,尤其是一个姑娘,很容易就劝退了。 2、劝退不了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第二条内容,进行培训,培训能满足工作要求,皆大欢喜。人资部门不用招聘新人,用人部门不会出现用人空当,人员也熟悉,不用再重新适应新的人员,不用进行感情磨合。 培训完毕还不能胜任工作,那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当然前提是公司的制度完善,岗位说明书明确,工作职责要求明晰,培训记录都经过员工签字确认。 3、劝退不了的,公司又没有相关制度的 直接辞退,给付赔偿金。当然,案例中的采购不是这样死皮赖脸的人,她态度好,第一次劝退的时候估计就选择离开了。 如果碰上那种试用期表现很好,转正以后马上变脸,而且死活不离开公司的,又不好好工作的,你拿他没有办法的,建议直接辞退,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刚刚入职2个多月,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也就是半个月工资乘以2,等于一个月工资。 实在没有办法的人,就直接给予1个月工资,注意:一定要办理好辞退手续,关于辞退的赔偿金都要写好,标清楚。不要到时候钱花了,还要被告。
我的点评
人资部门首先要跟踪新员工入职后的情况,结合部门主管、部门员工及其他同事的意见再写出反馈,而不是单凭销售主管一席话就辞退人家。在判定是否胜任该岗位前,有没有进行新员工培训?评定的标准又是什么?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要完善公司的相关制度,组织架构要清晰,看看岗位分配是否合理?人员工作安排是否妥当?一定要设定各岗位的转正标准和培训,如果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就判定不胜任该岗位,这是说不过去的。因此,当新员工入职后,人资部门一定要跟踪到位,及时反馈试用期的工作情况,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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