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不能胜任名采购人员,顺序可以是这样的,其中的风险点也应注意:
(1)采购职责。该员工是从事采购工作的,其岗位说明书中的职责是否清楚,是否有该员工和其经理的签名确认。
(2)绩效目标。该员工的采购工作是否明白规定了各方面的绩效目标,这样的绩效目标是否有该员工和经理的签名确认。
(3)绩效考核。公司或部门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在内容和制订流程上是合法的,也就是工会、职工代表讨论了吗?进行公示了吗?而且对该员工进行过培训,有他的签名。而且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说明绩效结果在什么情况下就是不能胜任工作的表现。
(4)工作结果。该员工各项工作结果如何?是否没有达到绩效目标约定的合格线?这样的情况是否处在“不能胜任工作”的范围内,这些结果必须经得起追溯或者有充足的证据和材料。案中所说“交给她的任务总是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一些东西甚至要改上十多次,严重影响其它有工作关联的同事”,这些情况有没有充足的事实和证据,而且达到“不能胜任”的程度没有,或者说“绩效管理办法”中有没有明确说明这样的情况就算“不能胜任”。如果不能肯定回答,则不能胜任的结论将难以成立。
(5)培训没有。该员工出现案中的情况,公司或部门展开过哪些针对性的培训,不管是思想心态、采购技能,还是与供应商的交流沟通、对产品要求的理解等,特别是那些绩效结果较差的方面,培训了哪些内容,有什么培训记录,收到了什么效果,有该员工签名吗?
(6)调整岗位。如果没有培训,进行过岗位调整没有,是调整到类似岗位还是调整到跨度较大的岗位了,调岗位的单据上有没有员工签名。
(7)再不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该员工如果出现类似以上各条的情况,证明其“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和材料是充分的。
(8)正规做法。如果该员工出现“再不胜任”,那么,则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