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职工兼职的,兼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且,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兼职用人单位也应该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这名司机属于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那么该用人单位作为刘某的兼职单位,其应该依法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刘某因在兼职期间的凌晨3点出了车祸,脚掌粉碎性骨折,经过治疗之后,还是没有保住脚,其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刘某兼职的用人单位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则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不管用人单位的职工是全职的还是兼职的,用人单位都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用人单位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本单位的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楼 上山虎
学习,谢谢分享
丰富的单纯
@上山虎: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