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企业一旦招录了劳动者,就应尽快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企业越早行使解除权,对企业而言风险越小,企业可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行使解决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就必须得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答案是不一定。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并不存在恶意和过错,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系员工个人原因所致。
公司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知员工及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系该员工个人原因所致,用人单位对此并无过错。
现在社会上流传“只要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老板肯定要赔双倍工资”这一说法,实际上是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一种误读。
新《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赔付双倍工资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适用双倍工资赔付责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应归咎于用人单位。
就本案例而言,该公司有积极主动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合同的意思,并且员工本人受领了该意思,公司并不存在不签合同的主观故意,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该员工,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得不到支持。
劳动者主观上不愿并以实际行动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并提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以避免事后双方口说无凭而扯皮。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若产生建立用工关系起拖满一个月,必然获得双倍工资,只要一离开该单位,立马以此索要双倍工资的想法,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属欺诈、“碰瓷”行为。
1楼 蔓歌
很好!
丰富的单纯
@蔓歌: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