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碰到过一个类似的奇葩案例,有位员工主动离职后,告公司未与其签订第二次合同。翻开档案查阅,公司存有该员工合同。员工不承认合同上的名字为他所签(因该员工在仓库工作,之前的工作惯例是一并转交给员工直接上司,未有签收等资料)。与员工协商不成,还是进行仲裁,虽然我们举证我们有正常购买保险,也有保存书面合同,但由于没有签收等规范手续。仲裁派举证人进行字迹鉴定。后来员工提出与我们进行协商,由于我们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也担心上面的签字是相关工作人员代签,以可以接受的代价与员工进行协商解决。 虽然说结果可控,但我们也当了一个冤大头,本来是可以规避的一个行为,如果有规范的合同管理,有书面签收,就不存在后面的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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