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如何送达?
某公司员工小王前几天请假后就一直未回来上班,也没有履行补假手续,公司已按制度对其进行旷工处罚的决定,现在其已连续旷工超过3天,按公司制度规定,这种情况就算严重违续,公司可以无偿辞退他。但小王本人不在公司,无法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公司想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给他,那要怎样送达才有法律效力呢?
案例解析: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送达,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交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
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履行送达程序,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因而,这一环节往往容易被用人单位所忽视。表现在现实中,用人单位或者未履行送达 义务,或者履行了送达义务但未留下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送达行为的现象十分普遍,以致劳动合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往往被劳动 争 议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因此,用人单位履行送达程序必须严格 遵守两项原则:
一是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一环节绝不可忽略。
二是充分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本着负责、诚信的原则向劳动 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送达程序及方式足以让一位有正常辨别力、判断力的第三人认为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经送达劳动者。同时,鉴于送达属于用人单位 应尽的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诉讼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完整保留履行送达程序的相关证据。
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方式,一般参照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通知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 况下,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另外,鉴于直接送达不成(或直接送达困难)是进行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前提,在实践中,由于直接送达的送达人由用人单位一方人员组成,通常不易被受送达人认可,为了证明自己的“直接送达不成”,用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会同工会 人员一起送达通知。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能否享受“三期”待遇?
孙女士在某单位做小时清洁工,单位与她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工作是每天中午、晚上负责清厕所、拖地板、擦玻璃,各工作两小时,每月1500元。最近孙女士怀了孕,向单位咨询产假待遇,单位以她是非全日制工人为由说不能享受孕、产、哺乳,三期待遇,并说还要解聘她。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它与全日制用工只是用工形式的不同,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考量,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的关系可以判定为劳动关系。非全日用工的劳动者应与全日制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61条、62条、63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同样享有:孕期,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产期,98天产假, 给付生育津贴。哺乳期,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等待遇。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由此来看,孙女士所在的单位的答复和做法是违法的,应给予纠正。其一旦有这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孙女士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