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1、杭州一家电子产品研发制造业企业,员工300多人;
2、一线派遣员工前段时间突发疾病,医生诊断为肝功能衰弱;
3、用工单位跟派遣单位的协议是:派遣一线员工需转正后才缴纳社保
4、故该员工为购买社保,医疗费用无法报销
5、员工家属希望公司承担全部医疗费,并且怀疑是公司坏境造成该员工生病
目的:顺利解决该事件
案例解析:
一、正常参保人员突发疾病的处理流程
1、把患病人员送去就医
2、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过拨付起点部分,分段按比例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其余部分仍由企业和个人承担。
3、企业进行慰问
二、社会保险由谁缴纳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如果出现劳务派遣单位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办理不了社会保险,可以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案例中劳务派遣单位跟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上确定了由谁来缴纳社保的话,可以根据规定来追究责任。
现在是用工单位跟劳务派遣单位协议转正后缴纳社保,该员工入职不到3个月,暂时未缴纳社保,生病员工可以先向劳务派遣单位追究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自行追究用工单位的责任。
三、用工单位该怎么处理?
1、垫付医药费
毕竟是在自家企业发生的重大疾病,员工生命垂危,为保证员工生命安全,用工单位需暂时垫付相关医疗费用,保证员工得到及时救助。
2、病情分析
肝功能衰弱又称肝功能衰竭。肝细胞受到广泛、严重损害,机体代谢功能发生严重紊乱而出现的临床综合征。简称肝衰竭。肝衰竭发生于许多严重的肝脏疾病过程中,症候险恶,预后多不良。一般分为暴发性肝衰竭和慢性肝衰竭两种。
暴发性肝衰竭:①各型病毒性肝炎。如甲、乙、丙、丁、戊型病毒性肝炎。也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肝炎病毒混合或重叠感染引起。②药物。解热镇痛药如扑热息痛、安痛定、阿司匹林等;抗结核药如雷米封、利福平等;其他如氟烷、甲基多巴、锑剂、砷剂、磺胺药等。③毒物中毒。如毒蕈中毒、臭米面中毒、四氯化碳中毒等。④缺氧性肝损伤。如持续一定时间的心力衰竭、休克所致的肝瘀血、缺氧。⑤其他。如急性威尔逊氏病等。慢性肝衰竭:多发生于慢性重症肝炎、各型肝硬变等疾病过程中。
从案例中的情况可以看出该员工属于爆发性肝衰竭,属于重大疾病,根据疾病的病因来说有可能是职业病,该员工家属的怀疑是有来源的。
3、职业病鉴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既然员工家属觉得是职业病,用工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进行职业病鉴定。
4、医药费到底由谁来承担?
根据《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依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九条 企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地缴纳第一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后,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发给企业《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凭证)。职工凭医疗保险凭证到企业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的,以及企业遗失医疗保险凭证的,企业必须向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原医疗保险凭证的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患者所在企业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劳动争议事实上属于赔偿纠纷,即由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引起的,并且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劳动争议。
综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社会保险中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即用人单位均必须为其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均负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以上规定,如果因单位不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由单位负责由用人单位承担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数额。
本案例中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电子产品研发制造业企业是用工单位!医疗费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5、 医疗费的范围
根据《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拨付采取确定起点、分段按比例拨付的方法: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拨付起点分别确定为:区级及区级以下医院2500元、市级医院3500元、省级及省级以上医院4500元。拨付起点需要调整时,由市医改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属医疗保险基金拨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拨付起点部分,分段按比例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其余部分仍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的标准为:
拨付起点以上至3万元部分(含3万元),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70%;3万元以上至5万元部分(含5万元),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75%;5万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80%。
(三)对医疗费用中属于需按有关规定权限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的特种检查与治疗的费用,先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的费用;特种检查自负10%;特种治疗根据项目不同分别自负10%、15%、20%,其余费用并入其他医疗费用按前款规定计算和拨付。
未按有关规定权限批准进行的特种检查与治疗费用(紧急抢救除外),全部由个人自负。医院在实施上述特种检查与治疗时,应征得个人同意。医院未事先征得个人同意而实施的上述费用由医院承担。
特种检查与治疗的审批办法和费用拨付办法由市医改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未购买社保导员工致无法享受医疗保险,除法律规定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应该由企业承担。
6、责任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如鉴定为职业病,则与接受单位有关,两方都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不是职业病,则你只能向派遣单位要求承担按医疗保险待遇承担责任。
像案例这种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有协议的,员工在追究责任的时候应该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告,法院判断责任以后,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过后,劳务派遣公司再根据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追究用工企业的责任。
双方协商好赔偿比例后,如果用工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多过应该承担的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补偿给用工单位,如果工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少于应该承担的责任,应该补给劳务派遣公司。
好的,今天的分享又结束了。总结一下:
先送员工就医,用工单位垫付医疗费,然后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医疗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最后根据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追究用工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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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大卡的意见。劳务派遣员工对应的直接责任方应该是劳务派遣公司,缴纳保险等义务都该由劳务派遣公司履行。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是合同关系,员工是合同的附属产品。
107楼 mingsing
谢谢各位大神的分享,很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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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楼 Charlene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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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楼 新钓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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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楼 悠畅
很是清晰透彻,理清了责任关系,即出于情,不耽误员工病情,迅速就医;又分清责任划分的程序和依据。学习了!
102楼 小鱼儿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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