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20日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伤的最新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可以算作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此次司法解释,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均可被认定为工伤。
此次颁布的这项《规定》的最大“亮点”就是其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进行了一些“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之前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而被判定为工伤的情况主要集中在上下班乘车、走路等过程中当事人所遭受的一些交通意外。新规对于“上下班途中”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和扩大,这可以从上面所提及的新规中第六条中的四点明确看出。
新规将之前比较公认的“上下班途中”的概念进行了扩展,对于之前的“上下班途中”,业内通常认为“上下班”是当事人在“途中”的唯一目的,也就是说,不是单纯为了上班,就是单纯为了下班。而现在的“上下班”更多的是一个过程的描述。也就是说,在“上下班”的这一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有一些其他的目的,在实现这些目的的过程中,如果职工受到了意外伤害,用人企业负有责任。比如顺路买菜、接送孩子,甚至是见见朋友。
此新规的颁布,笔者认为,最直接的至少有一利和一弊:
一利,即是指对于职工的利。其实已经很明显,新规的颁布无疑是在法律层面上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遭受的伤害找到了兜底的“责任者”。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不是去蓄意做什么“坏事”,或者和“日常生活”太不相干的事情而遭受到“事故”的,基本上都可以算作工伤。对广大职工来说这是一项不小的福利,这无疑是为广大的职工提供了一层新的保障,犹如买了一份新的保险一样,大家今后在“上下班途中”可以更“踏实”了。因为你知道就算发生一些小小的意外,你的雇主都有脱不掉的干系,而你至少能找到一个“跑不掉”的责任人。
一弊,即是指对于企业的弊。新规的颁布在造福广大职工的同时,也给广大的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其实对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来说,在逛菜市场、接送孩子、会朋友的这些过程中磕磕碰碰的事情在所难免。在新规实施之前,如果在“上下班”的过程中自己遭受了“事故”,若是事情不大则可自己搞定,若是大事,那就要肇事方赔偿,甚至把肇事方告上法庭。而现在,无论事大事小,有关无关,作为雇主的企业,都将在无形中成为一个默认的“肇事方”和“责任者”,都得“时刻准备着”为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碰到的“事故”埋单。这无疑使企业的用人成本继前几年国家推行普遍的社保制度之后再一次提高。
其实,作为企业,并不是惧怕为自己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所遇到的事故负责,关键的问题是要搞清楚到底需不需要、该不该企业来负责。新规第六条中每一个小点均提到了两个“合理”,一共是八个“合理”,而这八个“合理”和他们所修饰的“时间”和“路线”如何界定,如何能让这八个“合理”看起来真的合理,并没有更加详细的说明。
而第三点中“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则更加使人颇感迷离。到底何为“所需要的活动”?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有一定的差异,成长背景不同、爱好不同、性格不同,甚至是其家人各方面的需求不同都会对一些活动产生“需要”,笔者实在不知这又当如何解释。
不过,既然新规已经颁布,各个企业自然需要严格执行。笔者一时也拿不出什么好的建议,如果可行的话,每家公司还是需要对自己员工平常上下班的路线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同时尽量减少员工的加班,尤其是晚上的加班。不为别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降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概率。
当然,还有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保持淡定。我国的法制建设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会不断进行各种各样的尝试,难免会有些让企业一下子不太理解或难以接受的情况出现。要进步就得尝试,要尝试就难免会出现问题,人类长成今天这个样子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制在其建设发展的“途中”也可能会碰到一些“事故”,更何况是你的职员!
作者简介:
陈勇,上海交通大学MBA,上海谦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千集网络学院创始人,中国YBC(青年创业国际计划)创业导师;历任央企下属机械制造公司产品主管、国内最大管理咨询公司合伙人、大型上市公司高管。
9楼 pkj0532
第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个人感觉这一条可能在今年的中秋节会出现纠纷。
比如家是外地,周五下班后直接回去,然后出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
8楼 z1orz
作者的理解明显有问题,还请楼主研究法律的时候稍微认真一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条并没有废止,新规只是对“上下班途中”做出了一个更加详细的规定,而上下班途中事故要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三者缺一不可,所以楼主担心的什么买菜摔倒之类完全没有意义。
至于其他的情形,在新规的4种情形中有详细规定:
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规定》第四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四种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四种情况是 :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但是这4种情形明显说的不是上下班途中,而是说的像员工上班时间忙私事受伤需要单位举证,下班后聚餐、运动会受伤算工伤之类的情形。
迷途的诗人
@z1orz:我觉得有你的补充解释更清楚了,光看作者写的都看蒙圈了
7楼 甜甜雨
学习了,谢谢分享
6楼 Alice7758258
学习了
5楼 古月弦
学习了
4楼 雪衫霓裳
谢谢分享
3楼 yhw2014
谢谢分享!
2楼 邢航斌
我在下午上班的路上,与同事一起从事合理的日常活动:吃午饭,结果喝酒过度,入院治疗,这也能算工伤吗?
Cogedy
@邢航斌:吃午饭是合理,但是喝酒是不是必然以及合理,而且你是过度~是不是有所斟酌呢~~~
1楼 hfmingzhu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才属于工伤范围吧,滑倒也是吗?
五花肉肉
@hfmingzhu:不仅仅包括交通事故,滑到当然算
烛影摇红
@五花肉肉:什么时候滑倒也算了,做等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