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涉及到的经济补偿相关条款如下: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该员工2004年2月30日入职,2011年9月30日合同期满终止,故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该是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应该是4年的经济补偿,总计6000元。
6楼 空城13
这是什么逻辑?08年以前为什么不计算?
5楼 天下第七0931
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经济补偿金,有问题吧?之前的劳动法也有相关规定啊!?
噜啦啦61
@天下第七0931:同问
4楼 chilily
为什么是6000
3楼 EHtigeress
这么计算有问题吧?
2楼 广商浪子
看行为的主动方和合同内容
1楼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PXY
为什么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不是应该从入职时间算起?
EHtigeress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PXY:我也刚刚反应过来,因为合同期满不续聘要赔钱的说法是劳动合同法里新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