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做一个简单的整理,案例中涉及到这几个方面: 1、员工对工作调动有意见,未能完全履行完成调动流程; 2、员工自行安排出差; 3、相关部门要求人资拿出处理意见。 首先,我觉得相关部门要求人资拿出意见是正确的,因为这个人的管理归属到底在谁需要人资进行确定。人资应该看公司规定,对人员调岗是如何规定的?对员工有异议如何处理?在哪个环节应该听取员工意见?如果不服从,公司应该怎么处理? 其次,员工自行安排出差,习惯上公司没必要的审批手续。但是他向分管领导汇报过,由于不了解你们公司的汇报线,也不清楚这位分管领导的层级很难判断这个电话申请的合理性。 最后,人资部门应该立即通知中止出差回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如果通知过后仍不按照要求的,那么从通知之日开始,根据公司对不服从工作指派的规定,给以处理比较合适。 旷工和解除合同是两个不同的事情,旷工不一定就会达到解除合同的要求,应该针对公司规定进行比较。贸然决定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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