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解析: 1、公司有一名员工提出离职申请;
2、经人人事部门与用人部门协商,认为无重要工作或事项需交接,故可以即刻办理离职手续,并及时走人;
3、员工要求再上一个月的班才会离职,并声称自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提出离职的。
4、企业已经作了通知“通知他当天办完所有离职流程就可以不用来上班”,等同于事情已经挑明,不同意见已经产生。
5、企业想法:认为该员工是想混这30天的工资,求助如何处理这种员工?
二、个人建议:
正所谓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当然了,我这里不带有多少感情色彩去批评别人,纯属调侃哈。记得以前的案例是员工离职了,企业要交接,并要求最好是30天内交接完毕,但员工急着想走,企业难过的不知道咋办;现在的是企业想着对方赶紧走,别再磨蹭了,但对方想着要坚持30天再走,并拿“劳动合同法”出来说事了,真是纠结。
上述两种情况可谓是截然相反,不过现实工作中,却也是经常会遇到的事情!那他们纠结的是什么呢?企业纠结的是什么呢?总结为两个字——“利益”。说实话,在利益面前出现矛盾的时候,没有好办法,硬来强来的不行,只有通过协商!
1、理会员工真实意图很重要。 企业管理方认为该员工是“想混这30天的工资”,我认为这个纯属主观臆断,无依据的胡猜而已!不过话说回来,这员工都拿“劳动合同法”出来说事了,肯定也是做了相应准备的,而且真实想法就是——“暂时不想走!” 此外,也难保该员工有下面的这种想法:
“其实不想走,其实我想留!”我企业里就有这样的情况,某员工表现一直不好,工作业绩一般。某一日觉得工作委屈了,一时气愤,遂索要离职申请单数张,唰唰的就打好了申请,并经由相关领导签字,就待总经理批了,孰料总经理在开会,同事告知其让他等一等再签。“不,我就是要走,谁也拦不住我,打动不了我走的决心!”拿着电话就给总经理拨过去,好吧,总经理出来就给他签了。“完了,真签了!”那员工郁闷不已。
2、理会真实意图后,对症下药。
2.1、“混”工资。站在员工的角度来讲,可能是会有这样的情况“新单位的确是已经找好了,但正式入职还要等到近一个多月的时间,所以,为了这一个月工资还有着落,社会保险还有单位能帮着缴纳,那好吧,这边拿劳动合同法作为一个借口,混混再走吧”,若员工是这样的想法,企业有两种措施可以实行。一是揭露其真实想法,适当的刺激刺激,让其感到很羞愧,趁早走人吧,不然混着也难堪呢,没有啥理由好混呀,没有什么借口还需要上30天呢,再说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30天是倾向约束员工的,不是约束企业的,亲。二是同情员工的遭遇,索性配合他的想法,但不代表不管理或者是损坏企业利益,那是绝对不可能的,可以进行正常的绩效考核加以管控。
2.2、其实不想走,其实我想留。
这人啊,就是人心隔肚皮,真实想法你真难摸的清。若员工真如小标题所说,他欲走还留呢?企业也要考虑好,若是平时表现还算马马虎虎,那么就留吧,但不宜点破,并认真的在后面这一个月帮助其进行思想辅导;若是平时表现不佳,还想以离职要挟企业,那么企业也不能含糊,一定要抓住这个“离职表已经审签结束”的有利点,赶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