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本案例的分享,其实是一件非常敏感的话题,一般公司的操作方法为试用期后再参加保险,但个人认为首先评估新入职岗位的安全系数,如果是相对较低的,建议可以与员工说明,试用期内按1:1的承担方式进行参保,目的是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关怀程,同时又是企业文化中对员归属感的体现,相信这一举措大部分员工都能接受。 我在上家单位任职时也有过类似的情况,员工只登记了入职信息表,未经人力资源部许可,私自去部门上班,用人部门以为人力资源部手续已经办妥,人力资源部以为该人员未去上班,第二天工作不到半小时就从车上摔下,导致尾椎骨折,后来通过司法途径,案件从发生到结案跨了近3年,搞得人心力憔悴。自那时开始公司规定,一线员工上班必须持有人力资源部确认的《到岗通知书》才可录用,未经人力资源部许可的所造成的后果都由用人部门承担,一方面避免用人部门私自与员工确定人员上岗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撑控最新的人员信息,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其实作为案例中的事件,个人认为保安做喂狗这一工作是情理之中,发生事故为意料之外,必竞喂狗这种事儿是不可控的,那家伙也要看心情,又是新来的,发生案例中事故的可能性是比较高的,还是要由专人负责较为妥当,或者等他俩混熟了再喂也来得急,也是属于制度之外的问题。记得在那家公司也有类同情况,厂区养一藏獒,都是关在笼子里养的,夏天一女客户因穿着问题将裙带飘到那家伙的笼子里,激发了它的好奇心,死咬住那裙带子不放,把客户吓得够呛,最后只好舍弃裙带来解围,听上去很好笑,但从中也体现了公司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 作为案例老师分享中的“尽量缩短离职员工的交接时间”这点我个人有些补充:人力资源作为员工离职时的最后一道审核关,必须公平、公正,因为离职的人都会遇到交接问题,人力资源部在很多种情形下扮演着监交人的角色,手续办完可以提前离职,这句话咋一听是没错,但这个是需要在某个特定环境中才成立的,特别是在离职人员的日期到了,而接替人员迟迟未到,这样的监交是最头疼的,一不小心会载进去,给人留下话柄,所以如果交接双方都认为已经完成,离职人员想提前办理手续的,建议最好由离职员工部门负责人通知人力资源部,接到书面信息后再进行办理认为更为妥当。给不开心而提出离职的人留下实质性证据,当然,这个不是说人力资源部问题抛给了用人部门,只是通过这一方法,一方面让员工按公司规定执行,其次也体现了人力资源部办事的公平公正性,第三也说明公司在制度以外还是有人情的。 以上拙见,供为参考,欢迎各位老师、前辈、同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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