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经历过类似的休息方式转变:之前的公司由于服务行业的特殊性,每周休息一天,月份31天的按5周算,月份30天的按4周算,自行安排休假时间,可以半天半天休,也可以一次性休长假,类似于案例中的休息方式,甚至可以两三个月累加一次性休半个月的长假,但是如果休假超过3天以上就需要提前3天写请假条,经过领导审批通过,做好工作交接。虽然同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工作不超过44个小时有点偏差,但是可以累计休长假,员工也是可以接受的。现在的公司按照法定公休日休息,大小周末,有事请事假,一方面符合劳动法规定,另一方面便于管理。 因此总结案例,在公司成立初期,制度很重要,但案例中人事总监的反差太大,使员工难以接受,不符合中国人的做事风格。如果我是楼主的话,我可能会这样做:首先,领导的命令不能违抗,要去执行,同时我也作为一名员工,设身处地的为员工考虑,采取员工可以接受的方式。案例中休假与加班的制度是紧密联系的,若是只规定了按法定的方式休假而不按劳动法规定加班补贴,员工肯定会怨声载道。可以在月初根据员工的情况做好工作安排,既然不按公休日休息,那就尽量根据员工的意愿安排休息。有突发情况该请假请假,连休一开始可以先保留,最少提前3天申请,经过部门经理审批后才可执行,走的也是事假或病假的程序。万一员工有什么突发情况呢,不允许连休也太不近人情了。 总之,制度要确立好,既符合劳动法规定,又顺应民心。温水煮青蛙,逐步执行,员工更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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