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没有明确规定。如四川省。而依据不同规定作出的处理,对相对人来说,在获得利益上相差甚多。
有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上述规定明确了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属《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范畴。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未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人员参加工作,也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这些人员。因此,不能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的主体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