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工伤有关的规定
作者 薄暮之光
2014-11-04 10:14
515
我们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前段时间,我司在广西出了一起工伤事故:从当地雇请的一名临时工推砖时,不幸被三楼落下的防水卷材砸伤,当场昏迷,后送医院抢救。医生临床诊断脑震荡,锁骨骨折。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伤者出院,我司垫付医药费等2万余元。由于没有购买项目团体保险,这起事故的全部费用由我司承担。
出院后,伤者家属先是提出要20万元的赔偿,后降到13万元,否则就要经常到工地找事,甚至威胁要把工地闹停工,双方经常发生争执。有一次,他们一行5人差点与工地保安打起来。
作为HR,公司要我负责处理此事,因为双方谈判条件差距大(公司打算出3万元一次性了结),我感到很棘手。请教各位同学,怎么处理此事?
自在如风说:
与工伤有关的法律法规:
2001年10月,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上可以有所区别。
2、未购买商业保险
很多公司聘请临时工就是为了少支付社保,既然不想购买社保,起码的商业保险也要缴纳吧。
二、公司应按照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待遇。
也就是说虽然是临时工,但是赔偿的标准按照工伤来支付,虽然公司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但是可以参照工伤保险的待遇来支付赔偿金。具体的赔偿金额怎么计算呢?怎么做劳动能力鉴定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案例中的受伤员工的具体赔偿可以到工伤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因为公司未购买社保,所以由公司承担。
三、工伤应支付的待遇
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可根据省内规定适时调整。
2、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3、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
该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交通食宿费
指到省外医院就医,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4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2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0个月,十级伤残计发8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6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4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2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0个月,九级伤残计发8个月,十级伤残计发6个月。
公司综合计算以上费用之后,可以统计出应赔付的金额,减去公司已经垫付的医药费,就是最后支付给工伤员工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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