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已经没有了关于“临时工”的规定,代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即使劳动者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隶属单位管理,遵守单位的作息与制度,那么该劳动者就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一、企业的规章制度规范并操作到位是该案件的根本。
如果企业对旷工和严重违纪有明确定义,如果企业对员工请假流程有清晰的表述,如果企业员工一进驻就有相应的规章培训并签字,那么今天的这个请假就记为旷工,连续多少天旷工视为严重违纪,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知识做HR的应该基本具备!然后是操作到位,一纸文书催其到岗发至员工招聘表上留下的联系地址,EMS邮递留存证据;一周后再发一文书解除合同发至其联系地址。再不济电话联系不上是吧,报警寻找员工,留下公司负责任的工作记录。目的告诉员工,员工与企业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二、工伤方面,因超出单位申报时效,让员工以个人名义申报。
员工三个月后来拿所谓工伤期间工资,你说三个月就三个月吗?我们不是权威,员工你也不是王法,就请员工以个人名义到行政部门申报工伤,所需材料我们该出的我们出,员工您该出具的医院证明您自己出,诊断为工伤确诊病休多长时间我们按权威确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再行发放该期工资。
不是公司没申报工伤,是因为我们申报工伤所需材料不全,我们联系过员工的过程都一一在案。
其实员工也不会去申报个工伤劳这个神费这个力,只是通过这种方法打消对方的气焰。一起到治疗的医院,将以往的片子拿出来问个大夫这个病需要多少天康复就明白了,或多问几个大夫也行。
三、员工与企业各退一步。
员工大老远来一趟,我们解除合同有理,工伤申报不成有理,员工无理也会搅三分。但是,我们站企业与员工中间立场上考虑两种办法:
一、员工如果想继续留在企业,以前违纪继往不究。公司医药费给报销,但要有凭据,财务好做帐。
二、给员工报销医药费,适当补助员工的一些路费,请员工另谋高就。需要的话,HR帮助另找合适工作。
四、还没完:
民营制造企业,虽有民营老板的创业艰辛,社保未参保,资金不充足,订单不稳定开工不易安排等等一些客观因素存在,做为我们HR,当为企业排忧解难,降低一切可降低的风险,提升更多我们应该掌握的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应该完善的规章制度,培训每位该知晓制度的员工,解释清楚员工应知的权利,签订每项员工该签的名字,在制度流程上管控好风险。
今天的案例,班组长主管错了吗?对,是他们放走了员工。咱们HR没错吗?员工一出工伤,咱们告知了员工工伤申报流程与该伤情的停工留薪期限吗?出现一例事件不可怕,也不用着急,找到依据,强化法条,丰富这块工作的知识、积累别人相关的经验,自我总结消化,结合企业现状如何做适合企业的改进措施。这样才是我们的提升之道。
另外,制造行业的临时用工,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也可以适当降低用工风险,HR可以考虑引进这种用工模式。
63楼 闲情逸致之竹简
学习了!
62楼 LL阳阳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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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一步的规范咱们的工作真的很必要,连续有多个案例都涉及这个因素。很有道理。
49楼 开水养鱼
受益匪浅。
48楼 開心你就笑
看过了,还好吧,就是头绪比较多。
47楼 2014的顿悟
谢谢老师分享
46楼 646330068
谢谢分享
45楼 zhbchuan
分析的很好!
44楼 荣村大队
关键点讲的很详细,谢谢给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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