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未履行此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者时,验明劳动者与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