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务必定面临机遇与困难共存,新员工稳定性同样风雨飘摇,但不管什么情况,仍旧在职的员工,公司采取降薪或者辞退,对员工本人而言,肯定是不愉快的,有门路或有能力的一定会积极寻找他枝,弄得大家心在曹营心在汉,更不要说一些较真儿的可能拿劳动合同法说事,不同意降薪或辞退,这样,对公司此项业务开展甚至公司正常管理都会带来影响。解决本案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认真选择留下的员工并做好思想工作。
这项新业务,虽然前景不明,但领导要求维持下去,但“留下哪些员工”,一是需要与领导确认,什么素质、能力和心态的员工留下;二是与员工进行沟通,主要表达业务目前虽然不明朗,但领导有信心,机会一定会来,需要大家一起等待,希望大家齐心协力,做好所有的基础工作,准备充分,迎接机遇到来;三要给大家打气,这项新业务一旦成功将给公司和大家带来什么来的荣耀和业绩,也会体现出大家的功劳,到时公司不会忘记大家的,任何一项成功背后,必然有耐心、付出和忍受;四是需要大家不要与其他已经有收获或者即将收获和项目去比较,他们是秋天,收获过后必然面对冬天,我们新项目是即将迎来春天。
稳定留下的员工,需要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不定时给予打气、加油,多做思想交流,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树立正确对待这项业务发展的态度。
可以降薪或辞退,但不能一刀切。
我们不可否认,有的员工为了实现自己的事业或体现自己能力、人生价值等,一定想在某项工作上取得成绩,即使待遇低一点也无所谓,他们对这个新业务十分看重,虽然目前前景不太明朗,甚至存在一些困难,但冬天都已经来了,春天还会远吗?通过交流沟通了解到这样的员工,降一点待遇是能够接受的,但降过多也是勉为其难,毕竟还得维持生活。
另外,社会资源比较丰富、能力比较强的员工极可能不愿意降薪,多半会主动选择离职,愿意主动离开为什么要公司辞退呢,这不是找事儿吗。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主要是完善相应手续,做到不留下打官司的把柄。其他不愿意走这两条路的员工,如果可以劝通当然很好,否则不宜采取强行降薪或者辞退,给公司惹来官司实在没有必要。
内部消化或推荐工作是好选择。
新业务发展暂时受阻而多余的人员,公司内部可否消化转岗,在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协商转岗到类似的岗位,也有利于员工稳定,这需要公司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另外,毕竟主要原因是公司造成的,如果HR部门或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在外有资源,帮助一些员工推荐同行业的工作,待遇如果能够比本公司更好,是容易让大家接受的,员工因此还会感谢公司的周全考虑而会主动辞职,双方都满意的事可以想办法做的。
若有仲裁事件,法律也可帮助一把。
通过以上一些措施消化新业务开展不顺的富余人员,不一定会令几方皆大欢喜,难免出现个别员工“气不过”要找公司打官司的,这也是法律赋予员工的一项正当权利,你如果劝不服,当然就阻拦不了。
不过,认真阅读案例后,劳动合同法41条中的(二)(三)(四)条款可以运用,且不会产生经济补偿,是这样规定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我认为,第(二)(四)都是可以仔细研究加以运用的,必要时问询一下法律顾问、仲裁员等,毕竟公司平时与他们关系维护都不错,他们是愿意帮着出主意的。
新项目上新人,宁慢勿快。
从本案我们可以获得一些管理经验,特别是新业务新项目上马时新进人员规模的控制,在大家都比较乐观新项目的时候,HR有必要保持格外的冷静,甚至给予大胆的泼泼冷水,市场如战争,情况瞬息万变,明天的事今天怎么能全然把控,新人不能一步到位,需要根据工作量、业务量增加而谨慎加人,甚至可以延缓进人,因为一旦入职,轻易谈离职的话,既伤感情又伤自尊。
128楼 新疆的骆驼刺
受用了,谢谢你,我学习到了新东西
127楼 袋鼠zhezhe
同意新业务上马时加人要谨慎,要根据业务量,工作量来加人,哪怕延缓也不要大规模。
126楼 可乐炸鸡
GOOD
125楼 oyolone
考虑相当全面!强!!!
124楼 HR佳丽
谢谢耐心分享,现实是很多是公司或者领导总是喜欢把自己的责任转嫁到员工身上……比如上面说的新项目亏损,其实很大一部分是公司和领导的责任。
caimeimei2014
@HR佳丽:您好!我11月28号由于网络原因,没有打卡,然后没有当天奖励,没有周全勤,没有月全勤,你有么?能把这些发给我吗?万分感谢!邮箱:amy@byblight.com
HR佳丽
@caimeimei2014:亲,不好意思,刚看到信息,我上个月刚加入的,也没有全勤奖的.
caimeimei2014
@HR佳丽:好的,没有关系,谢谢哈
123楼 败给感觉
学习
122楼 somen
有理,宁慢勿快…我们就吃过这亏…
121楼 金华影子
学习
120楼 icyli
学习了
119楼 倚栏听雨
学习
118楼 j玲玲
除了赞,没有别的语言。“一旦入职,轻易谈离职的话,既伤感情又伤自尊。”深有感触。
小笨0169
@j玲玲:嗯,太对了,这个是真正的教训啊
117楼 重庆的秀
不错,但我们因为之前给的底薪太高,业绩半年来都很差,就试过按新的制度降薪的,操作是否可以的?
116楼 winwn1968
分析的很到位,沟通交流指点的十分合理,很有借鉴意义。
115楼 炫炫
只是这项新业务收益不良不足以达到二四两条吧?
114楼 蓝色多瑙河113
谢谢分享,报劳动部门裁员 也需要给员工适当的补偿 这样才能平衡员工内心的不满
113楼 爱心树
还是喜欢听秉骏哥的分析总是考虑比较全面,谢谢分享
112楼 不能承受的轻
确认“劳动合同法41条中的(二)(三)(四)条款可以运用,且不会产生经济补偿”?不敢苟同
莉莉gift
@不能承受的轻:我也觉得这点说法有问题,这个还是需要产生经济补偿的
炫炫
@不能承受的轻:嗯,我也这么认为,而且要有相关材料来证明二四两项是否属实
3toyuma
@不能承受的轻:
从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 关于经济补偿的情况 来看,第四十一条中除了第一款以外:(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四十一条另几款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的确不包含在第四十六条中。
我经历的实情是,咨询劳动局12333,公司经营困难不能不赔偿,但我们公司说账上没钱,大家逼不得已无赔偿离职,只剩下了两三个技术人员、两三个销售人员和老板,其余全部走人了。这种纠纷有时是法律普及不够,我们到现在也闹不明白,公司亏损到底该不该赔偿;有时没有精力去告,还有时即时告赢了,未必执行得了。
01西西
@3toyuma:第四十六条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指的是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四种情形,第二款讲的是裁员时哪些人员应优先留用。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款 而不是指可实行经济性裁员的第一种情形。
第四十一条 讲的经济性裁员,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只付经济补偿金。非法解除,是需付赔偿金,两倍。
111楼 台门里人
分析的很到位,沟通交流指点的十分合理,很有借鉴意义。
110楼 玉yu
转岗或介绍工作,消除怨气
109楼 芊芊宝贝菲儿
恩,分析的很实在,总是很全面,利弊权衡,谢谢,辛苦了
1234567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