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干梳理:
1. 试用期员工;
2. 多次与其他员工发生争吵,并直接报警;
3. 公司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
4. 扬言死都在公司,不肯离开,所以公司暂时还安排其上班。
目的:
如何妥善辞退该偏激员工?
案例解析:
明确了目的,那么我们就先来看看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1.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出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单位提出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 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可立即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非过失辞退,需提前30天或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综上:
除员工自己辞职、员工违纪或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外,其他情形都需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员工。而案例所描述的情况,建议走两种渠道:
1. 协商一致,给予半个月工资让其走人;
2. 采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详见上面所列条款),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若想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理由。所以,在招聘时,务必把自己的聘用条件明确的标示出来,并作为合同的附件留档备用。
显然案例中该员工并不愿意配合,那么单位在操作时要注意,一是招聘启示中明确了录用条件,二是员工入职时已向其再次明确并让员工签字确认,三是发放纸质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说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单位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员工于X年X月X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于X年X月X日终止,此后将禁止该员工进入公司,特此函告。此函告最好一式叁份,一份当面交由员工签收,最好在有录像的地方;一份邮寄到员工入职时填写的地址,快递单据上简要写明是XX因什么原因公司与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告知函;一份留底。所有的过程最好录像为证,不管是交由员工还是邮寄前放入信封内,交由员工时,为确保后续留证需要,可以在会议室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告知员工当时招聘的条件,员工试用期的行为哪些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如果其不配合,也不要安排工作,把员工晾着。到时间,就不让其进入公司即可。
当然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建议给钱让其走人。